特别提示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为做好2015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定义 1.技术出口定义: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2.技术进口定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 二、申报条件详见附件申报指南,请按照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在指定时期前将完整申报材料送至厦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 申报截止日期: 报送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楼523室 联系人:服贸处小吴,电话:5302569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指南 附件2:2015年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厦门市商务局 附件1.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申报指南 一、技术出口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三)出口的技术应当在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贴息本金。对企业在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60%)给予贴息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封面(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和邮箱); 2.目录; 3.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 4.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中英文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8.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9.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10.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专项审计报告; 12.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附件2.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指南 一、技术进口申请条件 (一)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封面(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和邮箱); 2.目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还要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4.《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7.技术进口合同(中英文复印件); 8.《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9.《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10.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11.企业保留原件备查,上缴复印件。 (二)企业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3份及刻录电子数据的光盘1份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市商务局再转报商务部)。 附件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 附件4:技术出口贴息EXCEL表格(表1:2015年企业出口贴息申报说明,表2:2015年企业出口贴息申请表,表3:2015年企业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附件5: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 附件6:技术进口贴息EXCEL表格(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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