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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2017-05-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7年4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创新工作,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2016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创新引领优势,对自贸试验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改革及流程再造,确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总体目标

  1.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及省政府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办理施工许可”的指标,对标新加坡等国际营商环境最佳实践,以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为目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办理施工许可”指标的国际排名。

  2.提高改革含金量,增加群众获得感

  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自贸试验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改革及流程再造,从百姓视角设计流程和制度,打破原有审批常规与部门壁垒,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打造“流程最简、审批最少、服务最优、社会综合效益最高”的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开工建设速度,提高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二、具体内容

  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功能,依托“一张蓝图”,按照事前强策划,事中简审批,事后重监管的思路,推进减环节、改方式、强监管、重实效的具体措施,实现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优化管理。

  (一)减环节

  1.科学划分审批阶段,推进审批事项并联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从“多规合一”平台上策划生成后到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流程划分成三个审批阶段。

  对于财政投融资项目,分为可研批复阶段、工程审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段;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则分为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工程审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段(具体详见附件1、2、3)。

  可研批复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及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并联审批事项为可研批复、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条件核定)。其中,新增用地类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核发,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报建阶段审批事项由各部门并联即办。

  工程审查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审批事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核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市政审核、园林审核均调整到审批主流程之外,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即可。

  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并联审批事项为竣工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2.减少审批事项

  (1)取消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一审查的机制,推行同级资质或以上的设计机构进行施工图互审。设计单位交付业主施工图时应完成施工图互审。

  (2)取消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核发事项。

  3.简化审查内容

  简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事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由注册建筑师把好设计质量关,审批部门对原属于审批范畴内的部分事项仅做形式审查。

  (二)改方式

  1.推行审批改备案、实施告知承诺

  针对具体审批事项,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推行审批改备案、实施告知承诺管理。


  现有的建设工程领域62项(含子项16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1项,即建筑废土处置证核发;对区域环评规划、水土流失易发区以外水土保持方案、区域用海意见等涉及空间的规划中已经明确的具体项目,推行审批改备案管理6项;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管理34项(含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进行流程优化和材料简化117项;建议不列入改革4项(详见附件4)。

  2.强化项目生成策划工作

  (1)加强行业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总结环保、水利已经开展的区域环评规划、水土流失易发区以外水土保持方案的工作经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片区建筑负面清单及片区项目准入限制要求,作为项目策划生成与审批的重要依据。

  (2)强化项目生成阶段工作效用

  强化项目生成阶段业主单位申报的材料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效力,实现报审材料简化、审批部门意见连贯,为审批提速创造条件。一是项目生成阶段已经通过联评联审的申报材料可作为审批依据,审批阶段业主单位不必重复提交;二是项目生成阶段的部门初审意见在审批阶段应维持连贯性,不提出相悖意见。

  3.优化业务协同平台应用

  按照项目生成与审批流程设置,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将项目审批涉及的所有事项全过程纳入平台运行,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共享获得审批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

  4.推行竣工联合验收

  改变原建设工程由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模式,推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

  (三)强监管

  强化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具体措施,加强经济社会安全防范,真正做到放的开、管得住。

  1.事前监管落实到各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属地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要求,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应监管职责。

  2.加强事中监管力度

  整合提升市场监督局、自贸委等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市场监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交换。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慧化水平,实施“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移动办案、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监管和执法能效。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进行业自治,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公众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3.转变监管方式,引入社会监管力量

  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引进保险机制作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提升监管效率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公信力。

  4.加强信用管理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应用,业主单位承诺事项内容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信用信息良好的建设单位,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失信建设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四)重实效

  1.提高改革“最先一公里”的含金量

  要彻底改变政府工作人员“方便政府管理”的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从民众视角设计流程和制度,提升改革方案的含金量,推动实质性改革。

  2.增强改革“最后一公里”的获得感

  一是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

  二是将依申请的行政审批转变为以申请人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的获益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自贸试验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央、省、市“放管服”及打造国际一流营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推进本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工作。根据改革精神,及时组织制定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市审改办、自贸委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对总体方案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办落实;各相关部门应明确部门权责清单、审批清单、负面清单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对外公布实施,同时报送市审改办、自贸委备案。

  (二)争取创新先试的法律保障

  各部门牵头对改革方案中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梳理,报送市法制局汇总、审核,按照程序研究和上报,争取“暂时调整实施”相应条款的授权,允许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先行先试。

  (三)建立“容错”机制,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允许失败,宽容犯错的“容错”机制。对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或无意过失,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的,应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四)平台建设及受理、审批机制

  尽快启动与新审批流程配套的平台建设,新平台可作为现有“多规合一”审批平台新模块纳入原有审批平台。改革后,自贸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办理仍按照现有受理、审批机制执行,即自贸区服务大厅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均可受理自贸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并交由各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自贸区服务大厅领取许可文件。

  四、其他事项

  (一)工程审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中,公路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港口工程由厦门港口局牵头,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牵头。

  (二)建筑师负责制的具体办法由自贸委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另行制定。

  (三)施工图互审机制的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自贸委另行制定。

  (四)房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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