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7-07-1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的“制度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提升我市港口吸引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4]31号)和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闽交运[2017]11号)和厦门港的发展现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项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的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降费项目和标准 ㈠货物港务费,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的基础上,对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即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其中对内贸散杂货免收货物港务费。 ㈡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为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即免除上缴地方政府部分)。 ㈢引航费,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㈣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文件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费率详见附件)。 三、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做好以上降费项目的明码标价,并对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要继续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低费的服务,禁止借降费之机变相涨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乱收费,抵消降费减负效果。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以上降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清费降负措施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 1.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2.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3.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4.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4日印发
附件1 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附件2 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附件3 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附件4 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