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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5-10-1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租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与发展,拓展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23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租赁企业设立发展 (一)鼓励机构入驻。鼓励国内外知名租赁企业、台湾金融机构与企业集团、民间资本到自贸试验区内依法投资注册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商业租赁公司及其总部运营中心、分支机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业务的租赁项目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允许同一租赁项目子公司持续经营多个租赁项目,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其住所可与母公司相同。 (二)统一内外资待遇。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在自贸试验区内统一内外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三)拓展经营范围。支持租赁企业开展的租赁财产购买、残值处理及维修,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等业务。允许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贸易和小额贷款试点。 二、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四)减少租赁市场发展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租赁特点,便利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租赁企业依法办理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市、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政交通设备采购、公私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购买租赁服务。探索租赁业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五)鼓励跨境融资与经营。鼓励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币资金,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借用人民币资金。支持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上市扶持政策享受相应的“绿色通道”待遇、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支持租赁企业赴境外发债和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租赁资产。引导境外各类基金及保险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内租赁企业进行周期匹配的股权投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租赁企业开展境外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公司为租赁企业提供本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的,租赁企业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 (六)开展租赁资产交易试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允许租赁企业参与交易、转让租赁资产,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等有关规定,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开展租赁资产托管、风险控制、残值处理和价值维护等专业管理服务。 三、优化租赁相关业务办理 (七)简化外汇管理。租赁企业可按照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相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境内租赁业务时可收取本、外币租金,可在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八)提供通关便利。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允许企业使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一体化”等通关模式。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实行厦门海关管辖范围内的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九)支持第三方代办。支持中介机构为租赁企业提供公允全面的第三方服务、受租赁企业委托代办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租赁企业可与代办中介机构建立单项业务或打包业务等委托代办业务关系。有关部门对代办中介机构办理代办业务,应视同租赁企业并给予同样便利和支持,并按照规定的事项、流程和时限办结。中介机构受租赁企业委托提供专业服务,要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实施扶持奖励政策 (十)实施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租赁企业申请以上奖励应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企业当年实际租赁额的0.5%。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实施购租房补贴。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十二)实施业绩奖补。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十三)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厦门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租赁企业的租赁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其中,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支持租赁企业防控风险 (十四)开展租赁业务增信。鼓励保险公司研发租赁业务配套保险产品,支持租赁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化解经营风险,市财政自租赁企业设立起连续三年对其厦门域内租赁业务实际保险费用支出给予20%的补助。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 (十五)完善征信登记。租赁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和登记指引的规定,如实办理租赁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可登陆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应当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租赁企业办理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登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要求执行。 (十六)计提风险准备金。支持租赁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金可按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1.5%比例计提;对于风险业务,可比照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租赁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七)加强统计分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租赁行业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建立行业统计制度、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管理体系。租赁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归口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指导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十八)做好风险防范。市金融工作办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监督管理租赁企业经营风险,各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租赁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严禁租赁企业借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租赁资产交易平台资金须进行第三方托管,并严格遵守交易场所管理的相关法规开展业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效期三年。同一租赁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不同政策或其他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租赁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市、区受益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申报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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