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促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的通知
厦门市贸促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及中国贸促会有关通知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我会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免收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我会进行审核的认定方式。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的小微企业应自行向签证机构申报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表格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签字印章齐全、有效。
2、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1)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4)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我会将给予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签证机构对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业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免征其原产地证书费。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申请免缴ATA单证册费的企业需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情况的有效证明;(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从业人数的有效证明;(3)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3、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4、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ATA单证册费申请表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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