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酒类流通酒管局关于重申一级酒类批发商以任何方式销售的酒品必须开具随附单的通知
各酒类批发企业:
“厦门市酒类商品二维码溯源系统”运行至今,仍发现部分一级酒类批发商在销售酒品时,存在选择性地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或是仍无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记录等情况,造成以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销售统计结果与企业自报的统计结果出入很大,严重影响了我市酒类商品销售统计监测工作。
为了更加准确的掌握我市酒类批发企业酒类流通统计的信息以及强化我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的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我市一级酒类批发商所售酒品无论是本市企业、还是非本市企业或个人、团体都必须开具电子随附单。同时酒类批发企业自报的酒类商品销售额如与开具电子随附单的销售额不一致的,请及时纠正。我局将对全年无开具《电子随附单》记录的批发企业,将视为无经营行为。对未及时整改的酒类批发企业,明年酒类批发经营资质审核将不予通过。并将直接影响相关酒类批发企业是否享有“诚信企业”的评定和中小企业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望各批发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我市电子随附单管理和酒类流通统计监测填报工作,指派有责任心的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依照统计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统计上报,为了解和掌握全市酒类流通市场情况,作出自己贡献。希望各酒类批发企业支持与配合,以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特此通知。
厦门市酒类流通酒管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