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商事主体:
根据国务院商事改革要求,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经营的商事主体通知如下:
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国对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仓储)实行许可管理,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已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涉及成品油经营的商事主体,应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我局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请登录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网上办事模块)查询。
三、任何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商事主体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处、能源处, 联系电话:7703525、2896850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