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厦经能函〔2012〕153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25号令)、《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2〕641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相关权属证明使用有效期要3年及以上;
(四)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相关权属证明使用有效期要3年及以上;
(五)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独立拥有煤炭计量设备,该设备的称重能力应在20吨以上,且提供1年及以上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计量合格检定证明;煤炭质量检测设备至少应可以检测煤炭的水份、灰份、挥发份、固定炭、发热量、含硫量等指标,没有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应当委托法定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且提供3年及以上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可以对外出具煤质检测报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六)符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产权证),必须保持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址填报,相关权属证明使用有效期要3年及以上;
(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产权证证明)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出租方产权证明),相关权属证明使用有效期要3年及以上;
(八)储煤场地环评合格材料:储煤场地要按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必要环保设施,出具县级及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备合格证明复印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独立拥有与储煤场地配套使用的计量设施,提供1年及以上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计量合格检定证明,现场核实必须标明与储煤场地配套、独立使用,且称重能力达20吨及以上;
(十)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明复印件:自有化验设施的,必须独立拥用符合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质检设备和2名以上持有化验检测资格证的专业化验人员;委托煤质化验的,必须提供3年及以上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可以对外出具煤质检测报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十一)由省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十二)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十三)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5万吨的承诺书;
(十四)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和年度审计报告,本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年度煤炭进出口情况;
(十五)拥有矿山股权或合作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1、由于我市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较多,省里下达的企业资质指标较少。我市将坚持"优化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注册资本较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强、诚信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具有煤炭生产基地或与基地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优先支持经营进口煤炭的企业;优先支持对我市交纳税收较多的企业。2、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及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2张以上的,在该份复印件的正侧面边沿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将原件交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确认。所有材料统一采用A4纸印制,每份材料前附上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数),并按顺序采用活动夹子装订成册。
四、申报材料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能源处,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院东楼801,联系电话:0592-5359535。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2年10月12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