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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贸试验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日印发《厦门市自贸试验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贸试验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246号 机关各相关处室、分局、国土房管所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37号)精神,经研究,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自贸试验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贸试验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简化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管理,现制定厦门自贸片区采矿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采矿许可,包含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以及转让审批五项。 二、审批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对象为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属市级审批权限;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市当前产业政策; (三)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四)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采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属省、市级审批权限;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市当前产业政策; (三)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属省、市级审批权限;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市当前产业政策; (三)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四)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2.变更开采矿种;3.变更开采方式;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属省、市局审批权限;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属省、市级审批权限;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五)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审批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地质报告及图件原件; 3.矿区范围图原件(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林业用地预审意见(原件一份); 5.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资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9.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一份); 10.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原件(如果是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申请开采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一份); 12.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及图件(原件);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 5.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资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9.矿山开发情况小结(原件); 10.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11.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变更矿区范围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地质报告及图件(原件);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8.外资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 10.林业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1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原件)。 变更开采矿种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地质报告及图件(原件);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变更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 4.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资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3.关闭矿山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图件(原件); 4.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五)采矿权转让审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 5.转让合同(原件); 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审批流程 1.受理;2.审查核准;3.出件。 六、审批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国土房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的厦门自贸片区采矿许可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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