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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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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开票软件和规范开具发票的温馨提示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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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开票软件和规范开具发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应先将开票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再使用商品编码开具发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新版的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1.30.170612(V2.1.30.170825、V2.1.30.170928)”和“税控盘版 2.0.13.20170612(2.0.13.20170825、2.0.13.20170928)”,新版开票软件新增并改进了部分功能。请您于2017年11月10日前按照有关提示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升级方式有2种:一种是通过软件的在线自动升级功能;一种是通过网站手动下载新版开票软件安装程序包并升级安装。在升级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联系服务单位协助升级。
  对于未按规定升级或逾期拒不升级的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使用最新版本开票软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要求,正确选择其经营行为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您可咨询税控服务单位如何使用编码;或联系服务单位安装使用编码智能匹配助手提高开票编码准确性和开票效率;对于商品和服务种类较多的,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辅导维护到位。
  对于未规范使用编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收缴并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规范使用商品编码开具发票。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请各纳税人相互转告提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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