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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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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部分工业企业实行出口信用保险统保试点的意见
2008-10-31

     关于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部分工业企业实行出口信用保险统保试点的意见

关于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部分工业企业
实行出口信用保险统保试点的意见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加深,市场风险日益升高,我市出口企业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明显增大,海外买家大额拖欠屡屡出现。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累计收到可损金额2008.68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9.93%;累计赔付案件25宗,赔付金额255.88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5.5 %。为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实行出口信用保险统保试点提出意见如下:
  一、目前初定试点企业21家(详见附件),其中试点国有企业9家,分属贸易企业(包括建发、国贸、信达、象屿、夏商)和生产企业(包括大金龙、小金龙、古龙、厦工);其它试点企业12家。
  二、所谓统保是指上述试点企业应将所有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业务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前预收货款业务除外),具体做法为:
  (一)由于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的特点不同,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全额统保,贸易企业对自营出口业务全额统保;
  (二)除信用证业务以外,所有统保范围内的买家都必须先行报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调取买家资信报告;
  (三)对于统保范围内,企业已申报最终未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出口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出口风险预警报告。
  三、试点国有企业必须实行统保,鼓励其它试点企业积极实行统保,具体统保范围由工作小组共同认定。
  四、市财政对试点企业统保费用给予扶持,扶持标准如下:
  (一)在执行《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贸发规财[2008]75号)的基础上,对保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30%的扶持,即共对保费给予50%的扶持;
  (二)取消保费扶持的最高限额;
  (三)试点企业如未实行统保,按非试点企业的标准享受扶持。
  五、试点国有企业统保费用中由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市国资委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考虑该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由市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对纳入统保的试点企业,按优惠费率收取保费及买家资信调查费。
  七、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未严格实行统保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由贸发局、财政局、国资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定期互相通报有关试点企业统保情况。
  九、各试点企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发文单位反映。
  十、以上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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