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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出入境游艇帆船检疫管理办法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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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出入境游艇帆船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游艇/帆船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传出,便利两岸往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出入境游艇/帆船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动植物检疫监管处、通关业务处分别负责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出入境游艇/帆船卫生检疫业务、动植物检疫业务、通关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相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游艇/帆船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出入境游艇/帆船的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评估、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五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前,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检疫总申报单。
    入境主要目的为参与展会或体育赛事的,由展会或赛事组织方按照厦门检验检疫局有关会展检验检疫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备案事宜,并进行集中申报。
    第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游艇/帆船检疫总申报信息,并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其实施电讯检疫或者登轮检疫。
    第七条 入境游艇/帆船没有第八条所列情况的,视为检疫合格,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发送放行指令,实施电讯检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艇/帆船,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锚地或者指定的地点实施登轮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载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五)首次入境且未持有效船舶卫生控制措施/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第九条 对需实施登轮检疫的入境游艇/帆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在船方人员陪同下登轮实施以下检查:
    (一)审核相关单证,询问或检查船员及船上旅客健康情况;
    (二)检查船上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船上自用食品、饮用水等的情况;
    (三)实施医学媒介生物和动植物有害生物检查。
    第十条 入境游艇/帆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一条 入境游艇/帆船经检疫查验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等证单,船舶方可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二条 游艇/帆船出境时,应当在出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出境的,须重新办理。
    游艇/帆船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出境的游艇/帆船可以不实施登轮检疫,但当国内出现重大疫情或船舶存在卫生控制事项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船舶实施登轮检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艇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对游艇/帆船实施船舶卫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办理船舶卫生控制措施/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游艇/帆船在境内停留期间,不得擅自启封、动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艇上封存的物品。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离船前应当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方可移下。
    第十六条 入境游艇/帆船在中国停留期间,艇上人员不得将所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游艇/帆船;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游艇上装载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 携带犬、猫(以下简称宠物)入境的,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宠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
    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入境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带离游艇:
    (一)入境宠物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
    (二)数量超过限额的;
    (三)现场检疫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游艇/帆船在境内停留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采购食品、饮用水;对于存在公共卫生安全和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并根据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游艇/帆船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备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满足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求。
    需要办理口岸临时开放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游艇/帆船及其专用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游艇俱乐部实施卫生监督,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游艇在境内停留期间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妥善处置,防止疫病疫情扩散传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贸易方式入境的游艇/帆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游艇”仅限于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帆船”是指使用风帆并以风为动力的船舶。
    “艇方”是指游艇/帆船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
    “艇上人员”包括游艇/帆船上的操作人员以及乘坐人员。
    “游艇俱乐部”包括为出入境游艇提供游艇靠泊、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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