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厦门检验检疫局出口陶瓷检验监管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厦门地区出口陶瓷检验监管工作,切实做到监管有效、方便进出,依据《商检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的有关检验监管规定,结合厦门地区出口陶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程对厦门地区出口陶瓷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检验监管。 第三条:厦门局轻纺化矿处主管厦门地区出口陶瓷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分类管理和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分类及产品的风险等级分类 第四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出口陶瓷企业分为一、二、三类。 第五条:根据《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风险管理规程(试行)》,按照产品的类别和预期用途,将产品分为高风险管理品种和低风险管理品种,分别为: 1. 高风险管理品种:须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日用陶瓷。 2. 低风险管理品种:无须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日用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和建筑卫生陶瓷类产品。 第三章 检验监管与类别转换 第六条:采取周期检验方式,对分类管理企业进行检验监管,一个检验周期为三个月。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和产品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抽检频次。 第八条:正常抽检。对高风险管理品种,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一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6批;二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12批;三类企业,批批检验。对于低风险管理品种,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对一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1批;二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2批;三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6批。 第九条:加严抽检。对高风险管理品种,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一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12批;二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24批;三类企业,批批检验。对于低风险管理品种,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对一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2批;二类企业,抽检批不少于4批;三类企业,批批检验。 第十条:若企业在检验周期内报检批数少于规定的抽检批,则批批检验。若企业同时生产高、低风险管理品种的产品,在满足高风险管理品种抽批数后,低风险管理品种的抽批数可不再抽取。 第十一条:出口不满一年的出口陶瓷生产企业,按三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分类管理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一批(或一批以上)不合格的,转为加严抽检,直至一个检验周期检验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对出口陶瓷产品,企业须提供由企业法人授权的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检验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为不抽检的报检单,经检验人员审核无误后放行。确定为抽检的,需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日用陶瓷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试验每年至少一次,输美日用陶瓷认证企业铅、镉检测实验室水平测试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五条:经日用陶瓷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试验或实验室水平测试不合格的企业,转为加严抽检直至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整改有效方可恢复正常抽检。 第十六条:一、二类企业的出口陶瓷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进行降类管理。企业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事故的分析报告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对整改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经一个检验周期批批检验证实其质量稳定的,方可恢复正常抽检。否则,列入加严抽检。三类企业的出口陶瓷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除按上述的程序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外,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至少一个检验周期的批批检验直至经确认整改有效后恢复正常抽检。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须按时对一、二类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或多个要素进行监督检查。对高风险管理品种生产企业,在两个检验周期内,一类企业,至少1次;二类企业,至少2次;对低风险管理品种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一类企业,至少1次;二类企业,至少2次。若企业同时生产高、低风险管理品种的产品,则按高风险管理品种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企业应限期整改,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整改进行跟踪验证。若因同样问题连续两次被开具不符合项报告的,该企业将被转为至少一个检验周期的加严抽检。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一、二类管理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或评审(日用陶瓷生产企业按质量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陶瓷生产企业,连续6个月没有生产出口陶瓷的,恢复出口生产时其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较大变动的,应连续3批(次)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按正常抽检实施检验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发生较大变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重新考核后给予分类。 第二十条:分类管理企业类别的转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分类管理企业档案和有关检验监管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一类管理企业,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走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 1. 本规程第五条“须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是指:输入国有要求的、客户有要求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等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出具证书,如铅、镉溶出量检测。 2.本规程第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生产企业质量责任造成的退运、退货、索赔、重大质量投诉或问题等。 3.本规程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体系发生较大变动”是指:企业搬迁、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工艺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厦门局轻纺化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轻纺化矿处咨询电话:567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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