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监管办法(初稿) 》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的监管, 提高通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商品交易, 境内发货人是在海关备案的法人或自然人, 以邮件、快件方 式运输进出境,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 ” 监管方式申报的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指:企业通关、海关与相关管理部门实现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中间服务平台,电商向服务平台开放交易和支付结算的底层数据。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备案申请、商品备案申清、三单数据申清查询、. 电子清单申报、数据交换、报关单数据预录入服务系统、安全认证等功能。为保障海关的信息安全、数据规范的统一及数据交换安全,海关指定的相关部门参与平台搭建、运维及运营,并且平台的整体系统架构、应用功能等需取得海关的认可, 符合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貨物监管的要求。本办法所称“管理平台”是指:海关对跨境进出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的监管执法自动化电子管理系统;该平台与 JC2012、H2010等系统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平台提供企业备案管理、商品管理、三单数据管理、清单审核等功能。厦门海关采用全国统一版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 , 并根据实际情况需配套建设的海关辅助监管系统、 包裹分拣验放系统 。为保障海关监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保密性及与海关内网系统的对接, 管理平台的具体工作由海关指定相关部门负贵组织建设及运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厦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 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申报管理的货物。
第五条 货物采用“定期申报”申报方式,服务平台根据设定的申报时限、金额、 国别等参数自动将清单申报信息归并生成报关单信息,由报关企业向海关定期申报。 定期申报报关单的最长申报周期为1个月。
第六条 海关对进入监管中心的商品实行备案管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商品各案手续。海关应当在管理平合中对企业资质和商品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核准其各案。海关依据企业规模和守法情况,实行企业分类管理。
第七条 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实时提交商品交易、物流、资金结算等数据。
第八条 服务平台自动接收电商企业交易数据,生成货物清单通过管理平台向海关申报。海关应当在管理平台对申报清单进行审核, 并验核涉证商品的证件信息。
第九条 海关对货物清单实施通道管理,在管理平台中根据货物监管条件及凤险信息设置红绿通道, 红通道清单由海关审核并验核监管证件等后放行, 绿通道清单直接进入放行环节 海关应当对进入放行环节的绿通道商品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可人工转至现场审核环节。
第十条 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货物,应事先办理各项监管证件。未办理监管证件,海关不予接受申报。监管证件的有效期以清单申报时问为准。
第十一条 涉税货物,比照现行一般贸易货物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货物实行通关无纸化作业,货物的发货人或 其代理人应将已申报的纸质清单、 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单证暂存。
第十三条 发货人办结定期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定期申报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海关对定期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 “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发生退货、换货、补发货等情况,电商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清单、报关单修改和撒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电商企业在清单申报后需修改、撤销的,应当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报关单数据的修改、撒销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海关应定期在管理平台设置自动布控率及预定式布控桑伴, 对管理平台清单申报数据进行凤险布控及处置。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运用自动查验分株流水线对货物进行机检查验,并按照现行海关查验规定对货物实施查验。
第十九条 经查验发现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海关应当对涉及的清单项下全部货物移至海关指定的仓储场地放置 。
第二十条 货物的备货、商品配置、物流分拣、物流配送以及海关申报、查验、放行均在监管中心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涉及通关单管理的货物,电商企业需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场。
第二十二条 各货仓库实行“上架式”仓储管理涉及监管证件(通关单除外)货物需与其他货物区分类存储。电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 实现仓储总量统计、仓储货物准确定位等功能,并与服务平台对接。
第二十三条 监管中心经营企业或管理者应当接海关. 规定建设监管场所,配各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
第二十四条 承运货物转关、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必须为备案的海关监管车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利用视频监控、实地核查、定期巡査等方式对进出监管中心的运输工具、货物、电商企业合储等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 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本 办法由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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