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的要求,现就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地方商务部门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告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
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区域(中心)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区域(中心)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中心)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区域(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公布之前已入区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照本公告执行。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审核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结果向主管海关备案(《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主管海关是指区域(中心)的主管海关。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主管海关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厦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企业备案、账册管理、全程跟踪”的监管模式。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中心)向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同时需提交书面承诺(《平行进口汽车承诺书》见附件2),内容包括:进境申报车辆仅用于平行进口。
七、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九、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中心)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海关2017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表.doc
2.平行进口汽车承诺书.doc
厦门海关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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