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关于停止收取“施封锁成本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全国海关停止收取“施封锁成本费”。2011年2月1日后海关收取的“施封锁成本费”,请各企业于2011年3月31日前到原收费海关办理退还手续并交回行政性收费票据。
逾期不来退还的,由海关上缴国库并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