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关于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的有关事项
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己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己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己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八、退换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入原出(进)口报关单号;退换复出(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入退换进(出)口报关单号。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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