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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工作通知的公告)
2009-06-19

     厦门海关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工作通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9年第5号

  为保证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和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署稽发〔2009〕23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0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二)范围:目前已在厦门关区注册登记的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以及加工生产企业。
  二、核查要求
  (一)准备资料环节:企业自行登陆厦门海关门户网站(XIAMEN.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之窗”栏目,下载《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按填制要求用电脑填写完整,并用A4纸打印、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送资料环节:企业将填制完整的《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并随附相关材料,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送至所属主管地海关。随附材料有(须加盖单位公章):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生产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
  4.《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清理环节: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的企业,经海关核实属超期未办理延续、换证手续的,以及已经在工商、税务、商务等政府部门注销、吊销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予以注销。对发现逾期未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企业,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进行查处。
  三、具体负责主管地海关
  (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坐公交车在埔仔站下车)后续管理科负责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不含象屿保税区)企业;
  (二)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企业;
  (三)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企业;
  (四)象屿保税区海关、泉州海关、漳州海关、石狮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企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1、填表须知

  附件2、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附件3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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