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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09年第11号公告(关于推广应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
2009-10-30

     厦门海关2009年第11号公告(关于推广应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9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提高减免税后续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厦门海关将在全关区推广应用《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须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对纳入H2000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海关审批结束后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文件及其他单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对于纳入《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可以自动核销。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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