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或变更时,如出口成品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应填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一式两份(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国产料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及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或变更时未能确定的,最迟应在产品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
二、 主管海关审核《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后签注接受申报,加盖单证专用章,一份海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在出口环节征税时备查。
三、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单耗变更涉及国产料件使用比例变动的,企业最迟应在产品出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