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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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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08年第9号公告(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有关问题公告)
2008-11-25

     厦门海关2008年第9号公告(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有关问题公告)

厦门海关公告
2008年第9号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或变更时,如出口成品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应填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一式两份(详见附件),向主管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国产料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及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或变更时未能确定的,最迟应在产品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
  二、 主管海关审核《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后签注接受申报,加盖单证专用章,一份海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在出口环节征税时备查。
  三、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单耗变更涉及国产料件使用比例变动的,企业最迟应在产品出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使用国产料件比例申报单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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