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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08年第10号公告(关于对有关企业实施通关布控的公告)
2008-12-09

     厦门海关2008年第10号公告(关于对有关企业实施通关布控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8年第10号

为维护厦门关区报关秩序,有效防范海关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令)及相关海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下列企业实施通关布控
  (一)出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项目变更手续或者恶意逃避海关监管,造成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海关注册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不符,致使海关无法查找,或查找时已“人去楼空”的企业;
  (二)已被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商务部门取消企业申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企业发现因被布控不能通关时,应及时联系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经海关核实,对仍在正常经营的、整改后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企业,给予补办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海关缉私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将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调查、侦查、审理。在此过程中,因不能对企业解除布控、造成企业产生货物滞报金的,均属于企业自身原因所致,海关将照章征收滞报金。
  四、各报关单位应认真核对本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切实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所代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及时按照海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尽量避免因通关布控造成的各项损失。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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