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7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内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内销征税等手续时,应按每年海关总署公告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等要求,进行规范申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厦门海关将于2007年10月15日正式启动H2000内销征税管理系统运行,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手续时,必须通过电子口岸内销征税申报系统预录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申报。
(一)实行料号级管理的电子帐册、电子手册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应填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报表》(详见附件),申报拟内销归并前料号级数据和归并后项号级数据,并以料号级数据录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对于料号级料件的申报价格,企业应以料号级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原进口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审查确定。
(二)实行纸质手册管理企业和实行项号级管理的电子手册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应填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报表》(详见附件),申报拟内销货物项号级数据,应申报完整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并录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对于项号级料件的申报价格,企业应以项号级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原进口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审查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报表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