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为统一和规范各地海关对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仓库管理,促进我国服务业水平的提高,决定对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监管仓库统一改为按照保税仓库模式进行管理。
为维护有关仓储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目前专用于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且正常运营的监管仓库如要继续经营的,在2007年3月底以前由仓库经营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重新登记。经审核,其库址、库容和用途不变的,厦门海关按专用保税仓库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开立电子账册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专用于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的监管仓库转为保税仓库后,要求改变其库址、库容和用途的,主管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经营保税仓库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厦门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对本公告下发后申请建立专用于存储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所用燃料、物料保税仓库的,厦门海关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批、验收,并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