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电池产品备案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产品范围
进口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二)申请人范围
进口电池备案申请人可以是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属本局检区内的电池进口商、进口代理商或使用单位;
二、备案机构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703室
邮编:361013
联系电话:0592-5675651
三、检测机构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
邮编:361026
联系电话:0592-3269900
四、申请步骤
(一)下载申请表格
请登陆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mciq.gov.cn),进入【办事大厅】→【下载中心】→【商品检验监管】,下载《进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XMCIQ-QFM-JGC-XM-DC-01)。
(二)制作申请表格
请完整填写《进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提供文件材料和样品
1、提交《进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和以下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人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备案的授权委托书(正本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签或法人代表签字);
(3)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申请人公章);
(4)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加盖制造商公章或授权人签字,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5)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加盖制造商公章或授权人签字,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6)电池产品图片,照片须清晰显示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标记(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申请人公章)。有送样检测的,可免提供电池产品图片;
(7)如需检测汞含量的,须提供检测机构签发的《电池产品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
(8)审核中,发现已提供的材料未能充分说明情况的,应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的文件资料应清晰,应当使用中文(境外营业执照除外)。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2、提供样品
(1)进口电池检测样品:
进口锌-二氧化锰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扣式电池、锌-空气扣式电池和可能含汞的其他电池产品,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由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备案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检验监管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品由申请人送交厦门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2)其它
不需检测的电池:提供样品1只。特殊情况下,对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或不需检测的电池产品,经核准,备案申请人可仅提供实物照片,照片须清晰显示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标记。
五、审批程序
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根据备案文件材料的具体审核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经审查不含汞的和暂不实施含汞量检测的电池产品,直接签发《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二)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出具《备案书》;
(三)对含汞及可能含汞、须通过抽样检测才能确定的电池产品,必须进行汞含量检测。备案机构审核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池产品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备案书》;对检测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的电池产品,不予出具《备案书》。
六、审批期限
如能准确、完整地提交上述申请文件材料、样品及《电池产品检测合格确认书》(须检测的)和《检验报告》(须检测的)的,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书》。
七、检测收费
按相关规定收取。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检验监管处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