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关业务指南

通关业务指南
厦门保税区优惠政策

厦门保税区优惠政策

     1 、投资政策:

  (1)允许境内外投资者投资物流分拨、保税仓储、生产加工、码关经营、国际贸易、商品展示及其他相关项目;

  (2)区内企业可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经营范围比较宽松;

  (3)区内注册,可区外经营。

  2 、进出口政策:

  区内与境外货物进出自由,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不受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限制。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

  3 、货物存储政策:

  (1) 除国家禁止类外,进口货物存储不受品种和时间限制;

  (2)区内仓库可进行货物分类、分装、包装、挑选、贴商标、刷唛头、拆拼箱等物流增值服务和简单性商业加工;

  (3)货物进出仓库灵活宽松,可整存零取或零存整取,海关对保税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4 、加工贸易政策:

  (1)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2)加工贸易所用的进口料、件全额保税,海关实行备案制管理;

  (3)区内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4)区内加工的产品可按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销售到境内或转入境内企业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深加工。

  5 、税收政策:

  (1)区内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及维修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

  (3)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所得税可享“两免三减半”优惠;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 70% 以上,可减按 10% 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 10% 税率征收;

  (4)外方投资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

  (5)区外货物经由保税区出口,在该货物实际离境后可申办出口退税。

  (6)利润再投资,经营期 5 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40% 税款。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 5 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 、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区内货物分拨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经批准可以购汇;

  (3)以人民币投资的企业,可在实际到资额范围内购汇;

  (4)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实行意愿结汇。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