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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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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通过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和补贴关税法》
2004-02-12

    
2003年12月,乌议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和补贴关税法》,该法自2004年1月3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有关授权机关的调查结果认定,如某进口商品数量和条件对乌国产业有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乌兹别克政府将决定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补贴关税。
对进口商品采取数量限制的保护措施,降低数量幅度不应低于该商品近期进口数量的平均水平(提交进行调查申请最近三年进口的平均水平)(第6条)。

  采取保障措施之前的调查期不应超过自调查之日起的9个月。采取反倾销和补贴关税之前的调查期不应超过自调查之日起的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第25条)。

  如授权机关在调查结束前认定,延长实施保障措施将致使经济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政府可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将实行临时特别关税(第8条)。

  保障措施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4年(第9条)。如授权机关认定,继续保障措施是必要的,根据政府决定期限可延长。保障措施的总有效期限不应超过8年,临时保障措施不应超过200天。

  反倾销关税的有效期限(第14条)不应超过5年,自其执行之日起或从反倾销复查最后审定关税税率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反倾销关税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根据政府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反倾销关税的税率不应超过倾销差额(幅度)。

  根据该法,如从相关国家按照倾销价格进口商品的到货数量,超过同类进口商品总数量的3%,或当进口该商品的到货数量总和超过同类商品到货总数量的7%时,则到货数量被认为是巨大的(第11条)。

  当特殊补贴有限制地给予一个具体企业或产业,一类企业或一类产业,以及位于划定地域的具体企业,或用于鼓励商品出口,或用于进口商品替代,乌将持续实施补贴关税(第17条)。

  补贴关税的有效期自其执行之日起或自复查最后审定税率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临时补贴关税期限不超过4个月。(第20条)

  如外国生产者(出口商)承担按补贴幅度提高商品出口价格的义务,则该法准许停止征收补贴关税。(第21条)

  如商品价格的提高足以消除对产业的严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则商品价格的提高可低于补贴幅度。

  补贴关税税率不应超过经调查认定的外国对某件相关商品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时所给予的补贴幅度(第16条)。

  乌国家海关委员会新闻处指出,颁布该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不受低质进口商品的损害,同时不受国际惯例禁止的倾销和补贴损害。该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制订,具体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反倾销税),第16条(补贴)及第19条(保障措施)的规定。

  目前,乌兹别克的进口关税分别为:0%(921种商品),5%(2874种),10%(3211种),30%(3563种),平均关税14.8%。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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