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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INFORFORM信息公司12月18日息,乌兹别克斯坦议会近日批准决定,即取消给予在乌境内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利润税特别优惠的规定,使外资企业与乌企业在税赋上实行同等条件。 该消息是由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预算、金融及财政委员会对外公布。该委员会指出,目前在乌境内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免交利润税取决于企业的专业化、外资比例及所在地。免交期限是自经营开始的2-5年。只有从事农庄经济、在农村地区成立的专门生产加工农业产品及在此领域提供服务的私营企可免交利润所得税,免交期为2-3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在农村地区新成立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贸易、中介、供应、采购公司除外),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免除利润税,第二年缴纳应交金额的25%,第三年缴纳30%,后续年份应全额缴纳利润税。在城市成立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贸易及类似企业除外),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缴纳利润税的25%,第二年50%,后续年份应缴纳100%利润税。议会委员会代表认为,所通过的措施将使所有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平均分配,同时不会破坏新成立合资企业的投资条件。对所有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实行交纳利润税的补充优惠政策。乌议会在上周批准了预算和2004年税收预算政策。2004年将重新审议一些税收税率,其中包括对企业的利润税,即自明年1月1日起此税率将由20%改为18%。2004年,对企业的利润税收款计划为2576.9亿苏姆(占预算收入的9.8%),而2003年预计自企业利润税收入2109.3亿苏姆(占预算收入的9.1%)。(12月18日汇率为1美元=978.85苏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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