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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未使用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至3月1日
2013-01-09

乌克兰:未使用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至3月1日乌克兰部长内阁法令规定了2013年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清单。
  据悉,乌克兰部长内阁2012年12月19日颁布的第1201号法令规定,若无其它国际合同规定,2012年企业未使用的商品(2011年12月26日乌克兰部长内阁第1360号法令中“关于确定2012年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中规定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1日。
  此外,乌克兰部长内阁第1201号法令规定2013年:
  1)、需要许可证的商品的配额量(如:金、银和乌克兰本土原油等);
  2)、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
  3)、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破坏臭氧的物质)清单;
  4)、可能含有破坏臭氧物质,因此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通过个人资金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商品);
  5)、含黑金属合金、有色金属以及两种金属混合物,且出口须提供许可证的商品清单;
  6)、在配额率的框架下(乌克兰与马其顿共和国2001年1月18日就自由贸易达成的协议条款规定),自马其顿共和国进口须提供许可证的商品清单。
  上述条款自20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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