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案例: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 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 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 X X号单据经审核,存在单证不符:根据你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超出我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以上不符点经研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代保存,速告如何处理。6月6日”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来电后,查核留底单据,未发现我单据有与信用证不符的地方,认为对方可能有误。于18日即向开证行回电:“你16日电悉。但我们认为单证不存在不符点: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31日,我5月30日装运,并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31日。所以我单证相符,请你行查核并按时付款。6月18日”
6月20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你18日电悉。你方虽然作了一些解释,但你方没有完全理解信用证条款和我前电的要求。我提请你方注意:我信 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也就是说只能晚于5月31日,实际就是须在31日以后装运,而你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我行仍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6月20日”。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开证行上述意见再次对照信用 证条款,才发现信用证的装运期正如开证行所说的不得早于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 有关人员研究,认为装运期这样不可更改的实质性不符点已无法再向开证行答辩,只好改向买方进行工作,但几经反复交涉,均未得到解决。最终只好委托船方将原货再运回内销而结案,结果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例由于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有关审证人员没 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规定,将不得早于5月31日的装运期当做不得晚于5月31日处理,即使该公司已经在本出口业务中其他环节上作出了优异的成绩,结果一切也只等于零,还倒贴上运费,将货物再返回原处,前功尽弃,交易成为泡影。
本案例的信用证对装运期规定有点特殊,却规定为不得 早于5月31日装运(…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换句话说,就是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 later than…)。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审证人员就是受这种习惯性的影响,在审证当时没有仔细核 查信用证上条款的词句,只看到有“5月31日”字样就在“信 用证分析单”上表示装运期为:5月31日。储运部5月26日才接到“货运委托单”所通知的5月31日这样紧迫的装运期,还付出了不少的努力,与船方商洽让别的货退载挤上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才争取在5月30日完成了装运任务。结果反而造成单证不符,将原货又退回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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