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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全面获胜
2009-07-10

我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全面获胜
日前,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收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来终裁通知,终止了于今年初提起对非贝类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的337调查,由此,历经4个月的337调查案以我方企业胜诉而结案。
2009年1月28日,美国Cargill, Inc.(“嘉吉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以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医保”)为第一被告的数家被告公司(包括这些公司的美国经销商)在美国销售的非贝类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侵犯了嘉吉公司在美国已经注册433号专利,希望ITC能对被告公司启动“337调查”,并且根据337条款对公司采取:(1)下发普遍排除令,禁止以该诉讼称侵犯了其433号专利的非贝类葡萄糖胺及含此物质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或(2)下发有限排除令,禁止被调查公司在内的被告及其关联方进口上述非贝类葡萄糖胺及含此物质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3)下发停止令,禁止被告在美就上述产品存货进行进口、销售、展示出样等等。2009年2月26日,ITC正式立案调查。
做为被告方的南通医保立即选择了美国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组成了律师团队,进行积极抗辩。经过中美律师团队与南通医保沟通和对案件的分析,设计出以速裁动议结合规避设计为核心的应诉策略。律师团代表公司向ITC提交了基于不侵权及专利无效抗辩的答辩状。
此后,中美律师专门聘请了美国斯坦福大学化学工程系著名教授作为我方专家证人,在律师陪同下到访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考察。专家认定公司的生产工艺与嘉吉所申请的专利有根本差别,从而提出了生产工艺不侵权的专家报告。律师团还从国际文献中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整理出累计近万页的先知技术材料,经过专家分析和论证,向ITC提交了基于大量先知技术的申请嘉吉433号专利无效的简易速裁动议。在证人质询阶段,我方准备充分,在证据及案情分析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原告发明人证人的质证极为成功,使案件获得了实质性突破。最后,嘉吉公司主动提出了无条件撤诉请求。
从本案的成功应对,公司总结出以下经验和体会:
1、应诉决心和信心很重要。中国企业在面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分析,如果产品的核心技术是自己研发,并有独到之处,就应该树立信心,积极应诉。只有应诉,才能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市场。
2、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是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处理专业性强,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些大型的名牌律师事务所虽然费用高,但成功的机会将大大提高。同时还要建立强有力的应诉团队,如法律专家、专利专家、技术专家等。虽然花费相对较高,但律师的专业能力强,才能保证案件成功而迅速解决,反而节省了企业的应诉成本。此外,中美律师进行有机的分工和合作,既能提高案件进度,也能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3、企业自身要炼好内功。在当前形势下,外向型企业一定要注重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常规保留好各类财务数据、产销资料、试验和生产记录、研发记录凭证等相关原始记录,积极申请注册各类知识产权。在炼好“内功”的情况下,企业是完全可以成功应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国际贸易摩擦的诉讼的。
4、企业应该尽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我们有些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出了产品,但只想到是怎样尽快生产,尽快形成效益,而想不到去申请自己的专利,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这样在国际竞争中就有可能遭受国外知识产权纠纷,反而是企业蒙受损失。作为一个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既要努力自主创新,也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5、政府的支持对企业打赢官司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次的337调查应诉中,南通医保作为中国唯一的生产厂家,完全是孤军奋战,这是企业遇到的前所未有巨大挑战和压力。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的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使企业获得了应诉的信心,也下定了打赢这场官司的决心。
经过本案后,南通医保及其研发合作方现已在着手进行相应的专利注册和商标注册申请,努力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将以通过扩大生产来体现337应诉成功后所带来的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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