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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予塞内加尔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
2006-07-12

我给予塞内加尔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
据报道,财政部6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阿富汗的部分商品实施零的特惠税率。至此,已有33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商品获得我国零关税待遇。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7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此外,我国还对原产于阿富汗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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