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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9月1日起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
2015-08-14

我国自9月1日起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因此,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此,业界认为,增值税征收后,无论是国产钾肥还是进口钾肥,成本都会增加。但对国产钾肥的影响会小于进口钾肥,因为国产钾肥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环节已经征收了税收,会对产品增值税增收有一定的抵扣。化肥增值税无疑将使每吨尿素出厂价提,长远来看对企业不利。但是,征收化肥增值税对尿素产业来说也有好的一面,因为近几年尿素产能严重过剩,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尿素厂家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竞相降低成本,致使价格下滑,所以化肥增值税征收对支撑市场价格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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