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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实行
2003-12-23

我国新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实行

据报道,2003年12月9日,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于2004年1月 1日正式实施。此次公布的新关税条例对现行关税条例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善、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刘文杰表示,目前,我国陆续签订了一些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并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还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同时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对某些特定的进出口货物依法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还可以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新关税条例根据上述情况,对关税税率的设置作了相应的修改,为了全面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履行入世承诺,这一次公布的关税条例,将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中的强制性、义务性的要求内容给予了明确。
  刘文杰表示,新关税条例针对近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明确了代理报关时纳税义务人与报关企业的纳税责任,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完善了海关执法的手段,赋予海关估价时对纳税义务人账户的查询权。根据目前关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适当地降低了滞纳金的比例,同时增加了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上述规定对于打击偷逃税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对方便合法企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刘文杰就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如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解释说,要清理和修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法规,实行非歧视性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海关在执法中,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和贸易政策的统一性。2000年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海关总署在国务院法制办统一组织下,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国际惯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的承诺,按照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对现行3000多个海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海关总署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文本当中关于海关业务的要求,制定、修订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海关公告,并明令废止了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在2001年12月底制定、修改、废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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