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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输美电视机可能面临专利费问题
2006-12-07

我国输美电视机可能面临专利费问题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日前对外公开消息称,依据FCC的法规进程,2007年3月1日之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且必须符合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由于ATSC标准背后捆绑着专利,因此未来我国向美出口的电视机将面临向专利所有者缴纳专利费的问题。
  ATSC英文全称是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该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正式通过ATSC数字电视标准作为美国的数字电视国家标准。
  2004年,美国对我国CRT电视机实施反倾销导致我国CRT电视机基本退出了美国市场。此次专利费问题涉及的则是我国大量出口的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机。有媒体预测,每台电视机的专利费将高达20-30美元,这将可能导致中国平板电视整体退出美国市场。但也有企业认为,由于专利费是面向所有向美国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即使收取专利费,中国彩电的成本优势依然存在。
  我国电视机的专利费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2年,法国汤姆逊公司就宣告将向中国彩电企业征收专利技术费用,之后加拿大TRI-VISION电子公司、日本索尼、美国英特尔等公司也陆续向我国电视机企业提出了专利费主张。
  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专利费问题对我国部分行业的整体杀伤力逐步显现。DVD、MP3、手机、数码相机、3G等许多领域均存在专利费问题,DVD行业受专利费问题影响巨大。在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的过程中,涌现出现了众多标准,主要有美国的ATSC、欧洲的DVB和日本的ISDB等。继ATSC之后,我国向欧洲和日本的出口也有可能面临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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