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1号公告,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83个税则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告称,将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且申领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该公告规定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钢材出口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提醒,出口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要认真阅读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网站(www.xmtdc.gov.cn)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并抓紧时间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的电子钥匙,以确保钢材出口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