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我国将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7-05-09

     我国将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将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1号公告,自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出口(83个税则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告称,将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且申领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该公告规定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钢材出口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提醒,出口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要认真阅读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网站(www.xmtdc.gov.cn)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并抓紧时间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的电子钥匙,以确保钢材出口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