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据报道,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个严峻的课题摆在了钢铁企业面前,这就是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发达国家限制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技术壁垒已逐步替代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 自2002年欧盟对由中国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设立技术壁垒,致使我国上万从业人员因此失业,到2003年4月巴西钢丝绳生产企业游说政府部门,力图提高钢丝绳的技术标准,用技术壁垒来限制中国钢丝绳的进口,对销售额约占巴西钢丝绳市场份额20%的中国钢丝绳出口造成严重威胁,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已不容忽视。努力破解它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是确保我国钢铁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一环。 我国有关专家指出,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壁垒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应对、最棘手的一种贸易壁垒。 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和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技术壁垒的研究刚刚起步,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外产品的进入,有相当一部分市场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别人筑起“铜墙铁壁”,我们连“战壕”都没有挖好,这就使我们实际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状态下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技术壁垒体系进行认真的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技术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行政法规主要用于调整生产关系,而不是调整市场关系。我国的技术法规数量少,尤其是针对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技术法规几乎没有。同时,我国对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制定程序、运行机制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要求,现有法规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保护民族工业的要求。 (2)已有的标准体系还不能满足贸易保护体系的需要。以冶金行业为例,我国虽然有冶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831个(其中国标1032个,行标799个),基本上满足了冶金产品生产与贸易的需求。但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技术标准体系主要是生产型的。虽然目前这些标准体系正在逐渐向贸易型转变,但是还不能形成对国外产品有效的技术壁垒,因此,急需加强对冶金产品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的研究。 (3)合格评定制度及标签标志制度等在我国进口检验中更无壁垒可言。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与技术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检验与认证体系。虽然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实行了认证制度,但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存在着对国内产品和进口商品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尽管在加入世贸组织后,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但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如,热轧钢筋是强制性标准,在国内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对进口钢筋就没有此限制。 技术贸易保护体系是一个由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制度等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套的系统,它与国家的技术、经济与贸易发展紧密相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在世界经济与贸易中,尽快形成与我国技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保护体系是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钢材第一生产与消费大国,也是第一进口大国的中国,钢铁业开展技术保护的研究,一方面,我们要学会掌握利用世贸组织的“正当目标”和“适当保护水平”等规则,通过标准、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手段,对进口产品有效地构筑技术壁垒防线,将低档次的外国产品挡在国门之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掌握与了解国外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并研究其技术壁垒的运行机制,才能冲破国外设置的重重技术壁垒,使我国的钢铁产品顺利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因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行动 近两年来,中国产品出口受阻于技术壁垒的已经达700亿美元,而每年我国贸易出口受贸易技术壁垒潜在影响的超过450亿美元。认真研究各国市场准入标准,突破其技术壁垒,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商机。如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的贸易公司在组织新兴铸管公司对国外的铸铁管出口时,由于及时发现国外人员在其标准中有意在铸管接口尺寸方面设置了技术壁垒,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采用国际标准的对策,最终赢得了招标的胜利。同样,我们的企业也不要认为在国内市场不存在技术壁垒的影响,事实上,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产品在国内市场同样面临着全球的竞争。从国民待遇角度来讲,我国制定的市场准入的技术条件,不仅要求国外产品必须遵守,国内产品同样也受到考验。所以说,不论对于何种企业,不论在国内、国外市场,技术壁垒都已经实实在在摆在了我们面前,我们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我们也不要认为对于传统行业以及技术基础比较弱国家就无技术壁垒可言。最近,我国为限制国外的肉鸡进口,制定的肉鸡残存含毛量的规定,就是以“土”制“洋”的有效办法。 二、建立行业技术保护的预警机制 目前,国家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立国家技术保护预警机制进行研究。钢铁行业也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像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一样,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专门的标准化研究单位与相关企业一起建立起有效运行的预先通报的工作网络,并认真研究有关出口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方面的限定。对世贸组织成员发布的有关钢铁方面技术文件、产品行政措施、内容的描述、目的以及截止评论日期进行公布,组织一些相关性较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提出我们企业的调整经营战略或提出相应的意见。 三、建立相互协调配套的技术保护体系 由于入世后我国对高附加值的钢铁产品关税下调幅度较大,又由于世界钢铁市场突变,进一步刺激了钢铁产品的大量进口,尤其是一些高附加值的钢铁产品进口量增幅显著,对国内钢铁市场产生了冲击,从而严重抵消了国内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效应,影响了新增产能的发挥,这就给中国钢铁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我们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对高附加值的关键产品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工作。2003年,有关部门拟重点做好薄板(其中主要是汽车用钢板)、不锈钢、钢结构用钢和热轧钢筋等4项产品的标准化研究工作。通过调查我国的装备水平、产品的实物质量、进出口产品所采用的标准,找出目前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并从产品标准体系总体规划入手,确立采标的对象。本着逐步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已计划用3年的时间,完成上述产品大类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配套制定一些技术法规,同时配合有认证评定程序等方面的检验,最终形成有效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 四、推动和加快我国钢铁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 西方发达国家在不违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标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作用。他们一方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控制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将对本国贸易有利的要求纳入国际标准中。另一方面,美国与欧盟等国都制定了将本国标准全球化的战略,从而抢占国外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国家的利益。这些都对我们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努力提高钢铁标准化水平的基础上,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打破发达国家对国际标准的垄断,充分发挥标准的“双刃剑”作用,在采用国际标准时,既要考虑保护国内市场,又要考虑有利于扩大出口。 总之,破除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及建立我国完善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不断地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我国钢铁产品技术标准的水平,使之达到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努力,我们要形成行业有效的技术贸易保护体系,规范国内钢铁市场,加快国内钢铁产品的调整,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使我国从钢铁大国走向钢铁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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