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经初步了解,巴基斯坦EVEREST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1015吨大蒜进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开证行为巴联合银行(UNITED BANKLD),金额为20.52万美元。货物分四批发运,第一批和第二批共计40个集装箱,第三批和第四批共计30个集装箱。前40个集装箱到港后,巴方虽然对单据提出异议,但安排了付款。但对于后30个集装箱的大蒜巴方首先以信用证不符点拖延付款,然后提出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要求中方来卡拉奇亲自看货并商讨如何解决。同时巴方请中国商检总公司驻卡办事处做了检验,检验证书确认仅有30%货物合格。巴方凭此证书上诉信德省高院,高院下令联合银行停止付款。 陕西一家公司的贸易纠纷如出一辙,进口商、开证行与上案相同。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共计12个集装箱。也是先由银行提出信用证不符点,然后提出货物质量问题。中国商检总公司驻卡拉奇办事处也出具了有关检验证书,此案巴方最后同意支付40%货款提货。 为积极帮助我企业解决问题,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参赞及有关人员前往开证行交涉。为了解货物品质,还曾两次前往货物堆放地查看,货物从表面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通过这两起贸易纠纷,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认为有许多经验汲取:第一,发货应确保货物质量,并取得CCIQ的质检证书。第二,对于大蒜应确保运输途中的通风和保鲜,并确定有关风险由谁负责。第三,制单应与信用证尽可能完全一致,不要被对方抓住把柄。第四,货到港后应督促巴方及时赎单提货。第五,出现问题中方应尽早将具体的贸易方式、发货时间及有关事宜书面告我驻外经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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