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1年5月17日,四川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广西桂元赖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代表我国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同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 经过问卷、调查、核实,外经贸部做出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 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原产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未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业实质损害的威胁。 鉴于国家经贸委在其初裁决定中确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产业实质损害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终止本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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