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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备禁止借给银行和企业
2003-04-02

外汇储备禁止借给银行和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人士日前明确表示,尽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但是不能把外汇储备直接借给国内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
  针对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人提出外汇储备很多,是否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直接借给商业银行或企业使用的说法,外管局有关人士指出,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持有的、可以随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资产。它的作用主要是应付国际收支失衡和维持汇率稳定。为满足这些目标需要,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特别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这就决定了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国际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
  这位人士说,如果将一部分外汇储备借给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这部分外汇就不能由国家随时使用,也就不能再算作国家的外汇储备。与此同时,企业对外借债属于商业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家政府机构,两个部门都没有发放商业贷款的职责;从法律上讲,也没有这种资质。另外,我国外汇储备是中央银行使用基础货币而不是财政结余购买的,因此外汇储备也不可以无偿划拨使用。
  自1994年1月1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大为改善,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截至2002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2864亿美元。
  另据透露,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对法规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交易金额确定的审核权限为: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不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通知》明确,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经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均可不受金额限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
  有关人士指出,《通知》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这类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报送外汇局。采取这样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监督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审核每笔售付汇业务,另一方面便于外汇局及时跟踪、研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提供依据。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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