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同政〔2015〕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我区外向型经济,促进生产型出口企业树立品牌、扩大规模,增强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鼓励生产型企业由直接出口改为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出口,采取以下措施对企业进行扶持。
一、对由区财政局、同安国税局、区经信局共同认定的生产型企业由“免抵退”直接出口转变为通过成立的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引起增值税“先征后退”所缴交税款由区财政给予贴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因上述原因所产生的附加税支出,由区财政按等额资金给予补助。
三、上述企业因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增加成本,由区财政每年按15万元给予财政扶持。
符合上述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按季度提供相关材料报区经信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审批后核拨。
本文暂定执行期为2016年至2020年。
附件(点此下载)
1.同安区扶持出口型企业补助申报表
2.出口转型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测算表
3.通过贸易公司出口货物明细汇总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