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出台首个船舶和海工租赁支持政策 摘要:28日,记者从中国海事金融(东疆)国际论坛上获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关于加快海事金融产业发展(暂行)鼓励办法》正式出台,该政策是天津自贸试验区首个船舶和海工租赁的支持政策,将更好发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先行先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海事金融发展政策环境。
28日,记者从中国海事金融(东疆)国际论坛上获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关于加快海事金融产业发展(暂行)鼓励办法》正式出台,该政策是天津自贸试验区首个船舶和海工租赁的支持政策,将更好发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先行先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海事金融发展政策环境。 该办法明确,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东疆设立与航运金融产业相关企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支持租赁公司所在地海关和船舶制造地海关联动配合,创新通关模式,实施便捷通关监管。将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投资公司等各类机构在东疆投资设立航运投资专项基金,促进船舶、海工租赁、航运融资、资产管理及相关产业发展。将对符合条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出口实行视同出口退税政策。将支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船舶租赁专业子公司、单船公司、航运保险公司的项目公司、区域总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等相关企业。积极支持会计、审计、税务、保险、评估、咨询、律师、仲裁、资产管理等专业机构发展,完善船舶海工租赁金融服务环境。同时,将在东疆保税港区设自贸区法庭,引入航运金融法律专业机构,为海事金融相关产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仲裁等司法保障服务,建立地方产业支持基金,积极支持海事金融产业发展。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张爱国表示,《鼓励办法》的发布得到了国家外管局滨海中心支局、东疆海关、东疆国税局、东疆工商、东疆海事局等部门的有力支持。“东疆管委会将与以上部门一道,落实《鼓励办法》相关措施,使东疆海事金融配套服务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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