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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药师可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
2015-06-26

   

台湾药师可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

摘要:25日,省食药监局对外公布了《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台湾地区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的注册、继续教育、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6月25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鼓励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医药产业,支持台商在我省开办医药企业,规范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执业行为,近日,《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对台湾地区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的注册、继续教育、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台湾药师通过大陆药事法规培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可向自贸试验区所在设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后,可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
  
  负责受理台湾药师执业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台湾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
  
  此外,台湾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台湾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在继续教育方面,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期间,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福建省药师协会负责全省台湾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继续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网授、面授、函授等多种形式。
  
  《规定》还要求,注册机构在审核台湾药师注册申请时应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于核发或者注销注册证后10日内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自贸试验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台湾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骗取、转让、借用、伪造台湾《药师证书》、《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或《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并给予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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