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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供应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标示原产地相关规定” 9月12日起生效
2012-09-10

台湾地区“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供应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标示原产地相关规定” 9月12日起生效
2012年9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2828号公告,制定“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供应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标示原产地相关规定”,自2012年9月12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所有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贩卖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
二、标示事项:
(一)所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四)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的标示,可以卡片、菜单注记、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它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五)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菜单注记者,各不得小于4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厘米。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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