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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
2012-08-17

台湾地区制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
2012年8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1974 号公告,预告“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草案,预告终止日为8月22日。
该草案扩大了有容器或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范围,其要点如下:
1. 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食品的原产地(国);另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者,应另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草案第一点)
2.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应标示范围,排除牛乳及牛脂。(草案第二点)
3. 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明确界定原产地(国)系以屠宰国为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4. 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认定,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认定。内容物为混装的食品,应视内容物含量多寡依序标示原产地(国)。(草案第四点)
5. 标示的单一字体的大小规范。(草案第五点)
该草案全文五点如下:
一、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但其中文所标示的厂商身分表明为制造厂且其地址足以表征为原产地(国)者,不在此限。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另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四、有容器或包装的进口食品其原产地(国)认定,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认定。其属“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者,于台湾进行包装贩卖时,其单一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标示其原产地(国),内容物为混装的食品,则以各食品混装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标示原产地(国)。
五、标示的单一字体的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积不足十平方厘米的小包装,其标示的单一字体的长度及宽度各可小于二毫米。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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