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应施输入查验中药材品目明细表 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检验项目及标准 查验方式 输入 规定代号 0804.10.10.00-4 红枣干(包括中药用者)(限检验中药用红枣干) 总BHC 0.2ppm以下*** 总DDT 0.2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抽批检验 H02 1211.90.13.00-9 杜仲 铅30ppm以下** 镉2ppm以下** 汞2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20.00-0 茯苓,平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21.00-9 茯苓,切片丝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22.00-8 方茯苓,茯神,皮茯苓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25.00-5 川芎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30.00-8 白朮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44.00-2 白芍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49.00-7 地黄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50.00-3 黄蓍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抽批检验 H01 1211.90.54.00-9 当归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抽批检验 H01 1211.90.55.00-8 西归脚,小归尾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抽批检验 H01 1211.90.56.00-7 驳尾归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抽批检验 H01 1211.90.61.00-0 白芍药(毫芍)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 H01 1211.90.70.00-9 甘草根(限检验中药用甘草根)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抽批检验 H02 其它查验规定: 一、 表列中药材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输入查验。 二、 表列中药材输入规定代号为H01者,系“行政卫生署”依药事法第71-1条规定,公告应施输入查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的输入许可通知进口;表列中药材输入规定代号为H02者,本项下部分中药材系“行政卫生署”依药事法第71-1条规定,公告应施输入查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的输入许可通知进口。 三、 受理查验地点:“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 四、 检验方法: * 2013年版台湾中药典重金属检查法。 ** 2013年版台湾中药典重金属(铅、镉、砷、铜及汞)测定法。 *** 2013年版台湾中药典农药残留检测法。 **** 2013年版台湾中药典黄曲毒素检测法。 五、 表列中药材应由报验义务人检具下列文件,向查验机关申请查验: (一) 查验申请书。 (二) 中药商许可执照复印件。 (三) 进口报单复印件。 (四)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或符合药物优良制造准则的药厂,或出口国主管机关所出具的检验证明。 (五) 其它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的文件。 六、 表列中药材采抽批检验者,以每批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批检验;抽中批须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与标示等项目、取样及检验,未抽中者,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必要时可取样检验。 七、 表列中药材标签或包装应标示的项目包括品名、批号、药商的名称及地址。 八、 抽中批如经检验不合格者,同一报验义务人嗣后申请同产地或国家相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的中药材,改采逐批检验,经连续五批检验符合规定者,改采抽批检验。但该同一报验义务人连续输入五批符合规定的中药材数量,应达该不合格产品批的三倍量。 九、 以货柜装运者,十柜以下开验一柜,十一至五十柜开验二柜,每增加五十柜加开验一柜,未满五十柜以五十柜计。每批报验箱/袋数五十箱/袋以下开验二箱/袋、五十一箱/袋至五百箱/袋开验开验五箱/袋,逾五百箱/袋开验十五箱/袋。 十、 取样数量以六百公克为原则,但重量为十公斤以下或每公斤价值新台币一千元(以CIF计)以上,经报验义务人申请减量取样者,得减量取样,但样品应足供检验及复验所需。 十一、 其它相关规定依「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执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aaci.org.tw/news/1020723-102168.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24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