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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应标示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将于2014年6月19日生效
2014-04-01

台湾地区制定应标示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将于2014年6月19日生效
2014年3月3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105号公告,预告“应标示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草案及生效日期,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公告事项如下:
一、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水壶(杯)、奶瓶、餐盒(含保鲜盒)、盘、碗及碟等6类产品、一次使用的塑料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装及一次使用纸制免洗餐具,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标示。
二、生效日期:2014年6月19日。
三、原“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的以下四则公告于本公告生效日同时废止。

项次
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文号
废止理由


一次使用纸制免洗餐具及免洗筷应标示事项
2006年12月19日
卫署食字第0950409018号
此项标示公告系依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2012年8月8日修正)公告,然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已订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规定。于“应标示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草案中,已将一次使用纸制免洗餐具纳入应标示产品类别。而依风险管理考虑,尚毋须公告免洗筷需依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标示,惟仍需依照相关法规标示,故办理废止。


塑料类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的其它公告指定标示事项
2011年7月21日
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号
项次二、三及四有关塑料类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的标示及应实施品项相关公告,系依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2012年8月8日修正)公告。然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已订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规定,且依照同法第六十条,将于2014年6月19日施行。于“应标示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品项”草案,已包含项次三及四的产品类别,故办理废止。


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标示的塑料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品项及实施生效日期
2011年7月21日
署授食字第1001301215号


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盘、碗及碟等三类食品容器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标示及实施生效日期
2013年6月10日
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号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4.1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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