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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微波炉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2013年1月4日起生效
2013-01-09

台湾地区制定微波炉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2013年1月4日起生效
2013年1月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能技字第10105012081号令,制定发布“微波炉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 自即日生效。
微波炉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
一、   微波炉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效率试验条件与方法及能源效率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适用范围:本项产品须符合标准CNS 3765-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2部:微波炉的个别规定」的家用微波炉及组合式微波炉,且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验证登录合格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
(二) 能源效率试验条件与方法:
1、    家用微波炉及组合式微波炉能源效率试验、多杯试验、待机耗电试验、关机耗电试验的测试条件及方法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缩写IEC)60705:2010第4.0版及IEC 62301:2011第2.0版的试验法规定;且试验用玻璃杯需符合CNS 7300「化学分析用玻璃烧杯」中,等级为硬质一级的规定。
2、    组合型微波炉的烧烤耗电试验应符合下述试验规定:
(1) 试验环境:测试时的风速必须低于0.5m/s,且环境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45%至75%。
(2) 测试电源变动范围:电压变动范围±1%以内、频率±0.2%以内,且谐波失真为5%以下。
(3) 测试设备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试设备
规格

热电偶线
直径:0.3公厘(mm)以下。
准确度:0℃至 100℃ 温度范围内,准确度应为± 0.5℃ 以内;
100℃至 300℃ 温度范围内,准确度应为± 1℃ 以内。

电压计
准确度应为±1%以内。

功率计
准确度应为±1%以内。

电能表
准确度应为±1%以内。

定时器
准确度应为±1%以内。

 
(4) 组合型微波炉每次试验前应将微波炉置于环境温度为20±2℃、相对湿度45%至75%间的环境至少6小时,使待测物处于20±2℃。
(5) 测试时,应将嵌入型或吊挂型的组合型微波炉依制造商说明书安装;其它型式的微波炉背面应尽量靠近测试墙面。
(6) 测试时,应设定于烧烤功能最大功率输出文件位;微波炉应处于空烧状态,炉腔内附件应取出。
(7) 测试时,应将热电偶线放置于微波炉炉腔内的几何中心,关闭炉门加热5分钟,量测炉腔内初始温度T1(度,℃)、终止温度T2(度,℃)及微波炉的消耗电能E(瓦.小时,W.hr),并依下列公式计算微波炉烧烤能耗Wc:
 
(三) 微波炉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微波炉申请节能标章,其能源效率、多杯试验的加热均匀性、关机耗电及待机耗电,应符合以下表列基准:

项目
基准

能源效率
≧64%

加热均匀性
带有转盘者
≧70%

不带转盘者
≧60%

关机耗电(瓦,W)
≦0.50

待机耗电(瓦,W)
待机时无讯息显示者
≦0.50

待机时有讯息显示者
≦1.00

 (四) 组合型微波炉,除应符合前述基准外;其烧烤能耗Wc不得高于1.20(瓦.小时/摄氏温度,W.hr/℃)。
(五) 微波炉申请节能标章,需检附附件一的微波炉测试样品描述及说明表。
二、   前点节能标章能源效率的标示,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地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 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 微波炉的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的能源效率(%)、加热均匀性(%)、待机耗电(瓦,W)、关机耗电(瓦,W);组合式微波炉除以上项目外,尚须标示烧烤能耗(瓦.小时/摄氏温度,W.hr/℃)。
(四) 微波炉产品的能源效率(%)计算至整数字,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加热均匀性(%)计算至整数字,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待机耗电(瓦,W)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关机耗电(瓦,W)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烧烤能耗(瓦.小时/摄氏温度,W.hr/℃)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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