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2年8月3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工字第10102102060号令,制定发布“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推动及管理办法”全文19条,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商品标示法第九条第三项及商标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2条 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本办法的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以下简称MIT微笑标章)的推动与管理及产业辅导等相关事项,由“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专责办理。 “经济部”可就MIT微笑标章使用权的申请、审查、授与、撤销、废止及其他公权力事项委托政府机关(构)、法人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或公(民)营事业机构办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MIT微笑标章,指经依商标法注册的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图样及商品标示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的台湾生产标章。 第4条 可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产品以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为限。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评估属内需型、竞争力较弱、易受贸易自由化冲击的产业所生产,并经本部公告认定属加强辅导型产业的产品。 二、第二类:经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产品。 三、第三类:指第一类、第二类产品以外的一般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可由国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指定验证机构,并检具申请表及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向工业局申请采认为前项第二款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 一、产品符合本办法的台湾制产品原产地认定条件。 二、境内具验证的受理申请、审查、核定、发证、追踪管理及标章使用管理等机制,且具一定公信力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 三、至少具备一项以上产品安全性质量检验基准。 四、产品验证收费项目及金额具合理性。 第5条 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时,应符合台湾制原产地认定条件及产品质量验证基准。 前项台湾制原产地认定条件为依贸易法第二十条的二授权订定的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所定台湾原产地认定规定,但工业局可依各别产业特性公告增订条件。 第一项产品质量验证基准,包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及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设备管理。 二、原物料管理。 三、制程作业管理。 四、人员管理。 五、检测作业管理。 六、顾客关系管理。 第三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安全性基准:符合台湾或国际相关规范。 二、功能性基准:可视产品特性酌予订定。 三、商品标示检视:检视是否符合商品标示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 第三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可采认依据CNS标准、台湾法规规定或其它相关验证制度规定的检测结果。 第6条 制造或加工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应为依法登记的独资、合伙事业或公司。 第7条 前条业者应检具工业局公告验证机构出具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产品验证合格文件,向工业局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 前项MIT微笑标章使用期间为二年。业者可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提出展延申请;展延期限为二年,并可多次展延。期限届满未申请展延者,不可继续使用。 第8条 业者申请MIT微笑标章使用的展延、变更时,应重新检附产品验证合格文件。但申请变更未涉及该产品的生产制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的改变时,可免检附。 第9条 第四条第二类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产品质量验证的申请、发证、管理,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由其主管机关统筹办理。 第四条第二类产品于通过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验证者,可由本部委托该主管机关授与MIT微笑标章使用权,并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展延申请。 第10条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依工业局注册的图样办理,非经工业局同意不可改变形状、颜色或加注字样,但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11条 MIT微笑标章非经同意不可擅自使用,亦不可转让或买卖。 第12条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不可将MIT微笑标章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的产品,亦不可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之用。 第13条 工业局可不定期对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实施产品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等追踪管理,业者不可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 制造或加工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其追踪管理事项,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第14条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文件有虚伪不实或提供不实文件。 二、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的方法,取得MIT微笑标章。 经依前项撤销的业者,自撤销的次日起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使用权。 第15条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者,应废止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终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业。 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经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 四、第二类产品的业者遭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主管机关撤销、废止其验证资格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其验证资格。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不可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的规定。 六、取得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违反其它有关产品质量验证基准相关规定,情节重大。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可废止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将MIT微笑标章用于未获授权使用产品或作为他用。 二、未依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相关单位所进行的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 四、拒绝现场查核。 五、经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其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验证基准。 第四条第二类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产品违反前项规定者,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依第一项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项废止标章使用权授与的业者,自废止之次日起一年内,不可重新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 第16条 艰困产业、濒临艰困产业、传统产业及中小企业的辅导及补助,依经济部协助产业创新活动补助及辅导办法办理。 第17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第一类验证对象的业者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及管理要点规定,以台湾制MIT微笑产品小型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替代工厂质量管理系统,可继续适用至2013年10月17日止。 第18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及管理要点验证通过的MIT微笑产品,且其MIT微笑标章的使用权仍在有效期间内者,可继续适用。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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