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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
2012-10-09

台湾地区制定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
2012年10月1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将举办说明会,就“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草案和“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规费收费标准”草案进行说明。
台湾地区对药物的管理采取事前登记制,药品与医疗器材需提出技术性文件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并执行GMP,通过查验登记后,以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材许可证,方可上市。目前输入药物于边境通关审核时,均须核对其许可证,符合后方准予进口。另外,对已核准上市的药物也有稽查及取缔制度。
台湾地区中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有有近70%以进口产品为主,近来国际上药物品质安全事件时有所闻,为加强源头管理,“经济部”已公告将中药材等药物纳入应施检验品目。2012年6月27日,台湾地区还修订“药事法”,增列第七十一条之一,授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可对输入药物,于边境海关进行抽验,以将不合格药物拒于境外。为建立系统化的边境抽查检验机制,落实对进口药物的边境把关工作,台湾地区制定了“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两草案的详细内容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5666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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