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该草案是为了响应8月8日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第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而制定,扩大了散装食品强制标示范围,其要点如下: 1. 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贩卖业者,应于陈列贩卖场所标示的事项;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另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草案第一点) 2. 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贩卖业者,应于陈列贩卖场所标示的事项。(草案第二点) 3.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应标示范围,排除牛乳及牛脂。(草案第三点) 4. 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明确界定原产地(国)系以屠宰国为认定标准。(草案第四点) 5. 标示方式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原产地(国),及其标示可实行的方式。(草案第五点) 6. 标示的单一字体大小规范。(草案第六点) 该草案全文六点如下: 一、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一)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原产地(国)、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内容物仅含有单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得择一标示食品原产地(国)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仅须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 二、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五、原产地(国)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标示可以卡片、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它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六、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标记(卷标)注记者,各不得小于二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厘米。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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